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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75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2月前

马保国委员:

《关于加快推进我区林业碳汇交易,实现生态资源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林业碳汇交易顶层设计相关建议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积极配合林草局,推动林业碳汇交易。2023年10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碳汇交易工作推进方案》(内政办发〔2023〕20号),通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及方法学、拓展多种林业碳汇产品消纳渠道、加强林业碳汇交易管理,培育林业碳汇市场,促进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化,完成碳汇交易顶层设计。2024年初,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林草局制定2024年碳汇工作要点,切实加强林草碳汇资源开发交易指导、管理和监督。目前生态环境厅正在组织建设自治区碳普惠交易工作体系,配套方法学发布、零碳机关企业建设、大型活动碳中和等碳减排抵消相关规范文件,进一步完善区域林业碳汇交易制度体系。自治区林草局组织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碳票碳汇计量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林业碳汇核定方法、配套规则。

二、关于争取CCER碳汇单设交易品种在我区集中交易的建议

2022年国家林草局启动林业碳汇试点建设,共有18个市(县)和21家国有林场入选试点单位,我区包头市、阿尔山市入选。生态环境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林业碳汇项目可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中交易。

三、关于推进完善我区林业碳汇产品消纳渠道的建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统一管理规则、交易场所和监管机制,国家不再支持地方新建任何形式的区域性市场。根据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5号),其中第五条,碳排放权应当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纳入全国碳市场的控排企业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指导帮助控排企业开设用于购买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量(CCER)账户,指导企业通过购买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履约抵顶。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2022年)我区控排企业共计购买43.56万吨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履约。目前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量(CCER)供不应求,市场需求较大,消纳渠道畅通。

四、关于探索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

2024年以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举行两期碳市场业务培训班,解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利用全国低碳日开展低碳宣传进企业活动,普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企业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鼓励企业通过购买经核证后的碳减排量来抵消自身的碳排放。目前正在与林草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编制零碳机关建设方案,推动政府开展低碳零碳政务活动,探索多元化碳汇产品消纳机制。

下一步,生态环境厅将继续配合林草局做好林业碳汇交易工作,一是全面落实《2024年自治区碳汇工作要点》,印发碳普惠产品交易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支持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消纳。二是加强培训指导,引导碳市场控排企业积极购买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推动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签发人:赵世德

承办人:陈璐

电 话:0471-463230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4日

地区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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