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提案》(003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价值的实施方案》(内党办发〔2022〕5号)及《<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方案>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内发改基础字〔2022〕653号),我厅承担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健全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方面
(一)推动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
2023年9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了《黄河流域(宁夏-内蒙古段)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本着“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推动协议落地实施,两区每年各出资5000万元,共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流域内水污染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环保能力建设等。
2024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签订了《黄河流域(晋陕蒙段)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本着“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原则推动协议落地实施,我区每年出资5000万元,山西、陕西两省各安排2500万元,用于流域内环境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相关工作。
(二)推动建立自治区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2023年4月18日,自治区财政厅联合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草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沿黄盟市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内财环资〔2023〕438号),设置四项考核指标,分别为水源涵养指标(权重30%)、水质改善指标(权重25%)、用水效率指标(权重30%)、其他调节系数(权重15%)。自治区财政每年出资15000万元,沿黄7盟市各出资800万元,共20600万元,设立自治区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资金。资金统筹用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国家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地方配套、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
二、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方面
(一)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
推动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2022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2023年6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多部门及单位联合制定印发《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工作机制》,全面厘清并明确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牧、林草、公安、司法等部门和法、检两院及各盟市职责任务,建立线索筛查和移送、监督考核、定期报告等工作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深入开展。
(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
2024年,由内蒙古蒙环生态司法鉴定中心起草的《生态损害野外调查样区确定和样方设置技术规程》、内蒙古环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起草的《草原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列入到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中,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标准的研究制定,对我区草原生态损害的定性定量、合法合规理赔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方面
积极推动开展林业碳汇交易,不断拓展林业碳汇产品消纳渠道,推动实现林业碳汇价值。
一是成立了全国碳市场履约交易工作专班,对全区纳入全国碳市场的176家控排企业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指导帮助控排企业开设用于购买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量(CCER)账户,指导企业通过购买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履约抵顶。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2021-2022年)我区控排企业共计购买43.56万吨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履约。目前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量(CCER)供不应求,市场需求较大,消纳渠道畅通。
二是主动研究国家林业碳汇政策,做好服务支撑。2023年10月19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包括林业碳汇在内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等工作管理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以线上会议+直播的方式组织开展相关培训,邀请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专家详细解读《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介绍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操作和交易系统操作流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市场参与主体约700余人参加培训,有效引导社会积极参与自愿减排行动,推动控排企业积极购买林业碳汇自愿减排量。
三是主动作为,引导全国碳市场我区控排企业积极购买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量(CCER)用于履约抵顶。继续深度参与全国碳市场行业扩容研究,积极向国家争取行业扩容试点,拓展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量(CCER)消纳容量。制定《深入推进内蒙古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从推动自愿碳中和、拓展碳汇+消纳场景,试点个人减排场景等多方面推动林草碳普惠项目消纳。
四、排污权交易工作方面
2010年8月,我区纳入“排污权交易”国家试点范畴,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管理规则等配套文件,自主开发建设完成交易综合管理、储备综合管理、电子竞拍等配套排污权交易平台系统。我区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目前已实现对国家、自治区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现有排污单位(部分火电企业)的有偿使用,盟市层面目前只有乌海市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鄂尔多斯市于2019年停止试点。未开展试点的盟市仍实行排污权无偿划拨。自试点开展以来,截至2024年3月底,全区共组织944个项目进行了排污权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排污权指标分别为二氧化硫14.76万吨、氮氧化物19.97万吨、化学需氧量2658.56吨、氨氮221.22吨,有偿使用总金额为4.58亿元。
在试点过程中,我区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主动尝试探索,取得积极成效:一是推动环境改善,增强环保意识。我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4.58亿元,全部缴入财政专户,通过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使环境容量资源“有限、有价、有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二是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开展了自治区大气环境容量测算、地表水环境容量测算、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减排及挥发性有机物跨行业跨区域排污权交易政策等研究,为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提供技术和理论支持。三是建立收储制度,实现良性循环。充分利用我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取得的成果,及时对淘汰落后过剩产能项目、审批后不能落地建设的项目等市场上形成的减排富余排污权指标实施回购和储备,截至目前,已完成15个项目排污权回购,累计储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7548.59吨、12087.35吨、728.43吨、77.75吨,支出回购金额1670.43万元。
签发人:赵世德
承办人:石闻华
电 话:(0471)4632316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