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通过规划统筹、标准统一、平台共建、资源共享、资质互认、数据互通等方式,畅通要素流动,推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加快示范区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项目建设。”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分别表决通过了《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地的《条例》将共同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作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2019年11月,由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组成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成立。经过五年的探索和建设,三地首次协同出立法,实现了三个“共同”和三个“同步”,即共同起草、共同调研、共同修改和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为示范区的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基础性法治保障。《条例》共计九章六十六条,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了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跨地区、多部门如何“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协同发力?此次三地《条例》为示范区发展绘制了法治蓝图。“协同”“统一”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内核。三地《条例》提出,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对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渔业渔政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管理。同时规定,建立生态环境标准区域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监测数据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制定统一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在示范区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和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在水体共治联保方面,《条例》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河湖长制,协调统一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等主要水体的环境要素功能目标、污染防治机制和评估考核制度,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推进周边以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
在固废处理方面,《条例》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等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水平。
在实现“双碳”目标任务方面,《条例》支持示范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产品碳标识认证等试点示范;建立碳普惠机制,逐步推动碳普惠规则共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和项目互认。
此外,也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和美乡村建设有关工作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