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综合性、基础性行政法规形式予以巩固和拓展,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就《条例》有关问题,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记者:请简要介绍《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基本建成世界上覆盖范围最广、受益人口最多、投入力度最大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跨地区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取得明显进展。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补偿覆盖范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从制度层面看,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制度规范散见于一些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规中,亟须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送审稿。司法部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等的意见,赴实地进行专题调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