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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时间5月前

    现将《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知》(宁政〔2024〕15号),以下简称《通告》)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起草过程

202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印发《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青海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青生发〔2019〕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我局在我市主城区内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发布《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宁政〔2021〕25号),2021年6月24日起执行至今。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青海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青生发〔2023〕121号)文件要求:于2023年12月底前,西宁市、海东市优化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在原有西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多个大、中型城市治理经验,综合我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环境敏感区及监控点位、环境管控要求等各方面因素,于2023年11月编制完成《西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优化调整方案技术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起草了《西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优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相关地区、部门的意见建议,作了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关于调整西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讨论稿)》,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2月27日印发实施。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对原《通告》的第二部分低排放控制区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其他部分内容未做修改。

遵循现有环境功能区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工业产业布局及建筑工地分布情况,兼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现状,同时利于执法监管等因素,在原《通告》中增加大通县、湟源县、湟中区部分区域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具体优化调整控制区范围如下:

湟中区范围:

鲁沙尔镇:由121县道、通宁路、佛光大道、和平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甘河滩镇:由广鑫大道、甘河大道、海鑫大道围成的闭合区域。

湟源县范围:

京藏高速、铁路、湟嘉公路、新城大道、火车站路、城北巷、青藏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大通县范围:

南起城北区低排放控制区边界,沿宁大高速、张汶高速、加西高速与海湖大道延伸段道路围成的闭合区域。

三、《通告》出台的意义

《通告》的印发实施,将加强拓展区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力度,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西宁市大气环境质量。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西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知》(宁政〔2024〕15号)

地区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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