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我区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维护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修改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地址:nmgydqhc@126.com)反馈至我厅,邮件名称请注明为“《内蒙古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反馈单位(人员)名称+联系电话”。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