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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生态环境法典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来源中国环境网
发布时间4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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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明确提出了深化依法行政的具体行动纲领。近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副主任王海军接受本报记者专访,从法律从业者的专业视角出发,阐述了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同时,围绕目前执法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等展开深入探讨,并提出意见建议。

中国环境报:能否结合自己的执业经历谈谈法治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依法行政起到了哪些关键作用?

王海军:作为一名生态环境领域的律师,执业二十年来,我亲身经历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制的建立、发展、完善,也亲身体会到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依法行政发挥的关键作用。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法律的框架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污。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将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修订等,都为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法治建设奠定基础,推动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绿色发展目标。

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执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确保法律的威慑力;各级法院公正司法,解决环境相关纠纷,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逐步加强,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使依法治污成为社会共识。

中国环境报:《决定》明确提出要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针对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同案不同罚问题,您认为应从哪些制度层面入手,推动跨区域执法标准的统一与衔接?

王海军: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减少执法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对此,生态环境部已经出台相关文件作出指导,各地也都针对自由裁量权基准出台了相关规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依据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建设专业执法队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是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目前,各地方的执法人员客观上存在专业水平的差异,因此,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理解能力,能够进一步提高执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行政执法的程序合法、透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中,要特别注重充分发挥法制审核制度作用,让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中国环境报:《决定》中提到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如何细化并完善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制度,以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不失温度,既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又避免过度执法?能否结合具体案例说明?

王海军:行政执法的“刚柔并济”关键在于明确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各地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确保处罚与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对于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情形,可以视具体情形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例如,对于执法人员发现在线监控设施存在异常情况的,某地执法队启动执法程序后展开了调查。在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设备运维公司在产生异常前进行过校准。而设施存在异常的情况,经专业人员分析,是因为设备硬件问题导致的不稳定。

执法人员综合考虑调查取证结果,判断公司不具备主观故意和放任,且发生异常情况的当日即发现问题,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影响后果,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于是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对公司而言,避免了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使其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更加信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中国环境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对于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率至关重要。《决定》强调,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向衔接制度。在您看来,生态环境领域“两法衔接”存在哪些不足?如何更有效地实现“行刑衔接”,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王海军:目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现有衔接机制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确立了“两法衔接”的机制,在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尚欠缺长效联动机制,存在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部门联动不够及时、认识不够统一、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

为更好实现“两法衔接”,应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实现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地进行数据互通,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进行传输;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大数据等手段,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辅助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情形。

中国环境报:您作为代理律师代理了国内首个碳排放数据造假环境公益诉讼系列案。在您看来,与传统环境案件相比,碳排放权交易案件有哪独特的法律特征和争议焦点?应如何准确适用现有法律框架,并探索创新性的法律适用方法,以适应碳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复杂性?

王海军:目前,我国涉碳案件还在起步阶段,数量较少、审理艰难。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不属于大气污染物,不能以大气污染类案件的思路办理涉碳案件。如何核算温室气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计算超量排放温室气体的赔偿金额,也是涉碳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围绕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纠纷也开始增加,这都为碳排放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思路和方向。

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陆续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则规定也随着实践的深入发展逐步完善,在办理涉碳案件时,我们主要还是依托现有法律规定,通过和碳排放领域的专业人员共同深入研究,寻找案件突破点。

中国环境报:作为资深环境律师,您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有何建议?

王海军: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将全面覆盖环境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资源管理、环境责任等,形成系统性的法律框架。因此,生态环境法典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除整合现行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外,还要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和挑战提供解决方案,为新兴技术和产业变革提供法律指导。这也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具备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环境问题的不同情况。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既需要广泛征求各界生态环境保护人士、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还应鼓励公众参与,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典能够反映社会需求和公众利益。

中国环境报:面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挑战,您认为在依法行政方面有哪些创新性的路径或举措值得探索?

王海军:面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挑战,在依法行政方面可以尝试的创新路径包括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环境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探索绿色税收、碳交易、生态补偿等经济政策,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在全世界共同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背景下,加强跨区域、跨国界环境问题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区域性和全球性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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