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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文章:完善绿色税制 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来源中国环境网
发布时间3月前

绿色税制是指能够实现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绿色生产和消费的税收制度体系。绿色税制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助推器。

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强化财政支持、税收政策支持、金融支持、价格政策支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中,提出“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明了“完善绿色税制”的改革方向。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经进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需要持续推动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税收手段功能作用,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与保障。

我国绿色税制现状和问题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绿色税制建设一直是我国税制改革中具有鲜明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环境相关税种相配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环境相关税收政策为补充,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绿色税费优惠政策为辅助,覆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多环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对强化企业污染减排行为调节、推动行业绿色发展转型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绿色税收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仍较窄,VOCS、建筑噪声等未纳入环境保护税,激励约束作用不足;税额标准总体偏低,差异化优惠政策不足;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够完善,征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对新能源发展、低碳技术、绿色创新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引导绿色消费和生产的激励有限,税收激励手段的综合运用范围仍需拓展等。

完善绿色税制的总体思路

针对当前情况,要统筹推进绿色税收不断完善,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以税收现代化全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稳妥推进。立足国情,统筹好当前和长远、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围绕美丽中国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关键时间节点,科学把握节奏力度,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统筹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不断完善。

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多税种协调共促。对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具有直接或间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税种,不断优化税制要素、征收管理、配套保障等,充分发挥其对绿色低碳的促进作用。充分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普遍征收的税种,不断加大对绿色低碳产品、技术、项目、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

三是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绿色税制的制定过程中应切实体现绿色税收的公平性和调节功能,通过有针对性的征税设计鼓励企业提高节能环保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落后产业的绿色转型升级,同时政策设计要避免对其他纳税人和经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实现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和额外收益最大化。

完善绿色税制的政策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笔者建议如下:

一是加快健全环境保护税。扩大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覆盖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研究将VOCs、建筑噪声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税目,发挥税收政策支撑“无废社会”建设的功能。研究将碳税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补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考虑污染防控的需求和工作重点,紧密衔接排污许可制,并对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进行充分预评估。

科学调整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进一步发挥税收激励约束作用。研究税额标准优化的思路与对策。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科学设置和引导地方制定符合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税额标准。研究税额分档制,建立与GDP等经济指标、生态环境质量挂钩机制,使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相适应。建立税额标准定期评估机制。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减轻企业减排的负担。研究增设减税优惠档位,在现有的减征档次区间内增加优惠档位,激发纳税人继续减排的动力。研究制定鼓励重点行业企业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环保绩效创A的优惠税收政策。

加强环境保护税和排污许可制的衔接。研究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及排放量与排污许可管理进一步衔接。加大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优化与运维支持力度,优化平台对接功能,实现排污许可动态管理数据实时推送共享平台,进一步提升税收政策的执行效能。

二是加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力度。加大对环境保护、低碳发展的税收抵免优惠力度。合理调增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抵免应纳税额比例。逐步完善新能源、低碳交通、低碳建筑、技术固碳、超低排放、环保绩效A级创建等绿色低碳技术、项目和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实施风、光相关新能源产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及时更新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目录,并提高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绿色优惠政策的协同性,更好发挥税收对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促进作用。

三是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和服务。适度降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优惠政策门槛,引入除减、免、退税以外的增值税优惠形式,比如,允许受让绿色低碳相关技术的企业加速摊销或一次性摊销等。可将风力发电领域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推广至其他清洁能源发电领域,延续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研究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相关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绿色低碳产品应用、低碳技术推广和服务等给予税收减免,鼓励消费者选择更为低碳环保的替代品。

加大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力度。在落实现行再生水生产及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增值税优惠力度。比照污水处理劳务,再生水生产企业的污水处理费用增值税税率按6%计。对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生产纸浆、秸秆浆和纸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更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将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作为建材进行资源化利用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研究制定全国碳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当前碳交易中突出的税务问题,规范全国碳市场税务及发票管理。研究对碳排放权交易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免征增值税或实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加大消费税绿色低碳转型力度。完善涂料等涉VOCs原辅材料的消费税免征要求。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等相关标准,修改涂料消费税免征条件。研究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纳入消费税免征范围,结合标准限值合理设定免征条件。

加大消费税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约束力度。考虑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与能源消耗、资源保护、环境污染等相关商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内,发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作用。

五是健全资源税收政策。推进资源税税率反映生态环境成本的研究。资源税的税率设计要考虑不同资源产品开采的生态环境和碳排放成本,围绕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促进我国能源矿产的开采和消费结构转变的目标进行调整。完善资源税优惠政策。

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税试点。考虑到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现状,进一步总结水资源税试点省市的经验做法,尽快扩大水资源税试点的地区范围。在试点地区选择上,可以积极推动人均水资源量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市开展水资源税试点,为全面开征水资源税创造有利条件,进而逐步建立起公平规范、调控有力、征管高效的水资源税制度。

六是优化关税和出口退税政策。优化关税绿色化政策体系建设。结合国家“双碳”战略目标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部署,推动建立有利于引导产业绿色低碳升级的绿色关税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关税政策动态调控功能,统筹进口和出口、上游和下游、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提高关税绿色化程度,引导产业绿色升级。

及时更新环保综合名录,持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具有积极影响。继续调低或取消相关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而压缩这些行业的出口规模,减少污染型产品在生产中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对于清洁型产品与新兴产业应保持或适当提高其出口退税率,鼓励出口。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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