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和保障配额清缴履约,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要求,陕西省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必须符合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等两项条件。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辖区内下一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制定全省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实施细则》明确,陕西省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经核查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企业,在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中移出。
按照规定,陕西省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则的其他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相应在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同时,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用于抵销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实施细则》要求,陕西省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碳市场工作执法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开展对月度信息化存证、现场核查、检验检测及配额履约等重要环节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对排放数据异常或未按期履约的企业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
根据规定,陕西省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的;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责令改正,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核减下一年度配额、责令停产整治等措施。
《实施细则》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交易主体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有权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