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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账”这样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了更多“新解法”

来源中国环境网
发布时间2月前

谁破坏生态环境,谁就应该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近日,南京市栖霞区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很“新颖”。

某从事中药饮片代煎服务企业,因膏药煎制过程部分废气未按环评要求有效收集处理排放,产生的异味遭到周边群众投诉,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过磋商,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让该中药企业以开展中医把脉义诊和环保宣传的方式履行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可谓一举三得,既发挥了企业的特长优势,更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也加强了企业与周边居民的相互理解,宣传了环保理念,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经济负担,加大了对中医药相关产业的扶持。

事实上,传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般为实地生态修复,以及直接支付赔偿金。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有时通常比较大,可能会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同时,也会出现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无法现场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因此,探索、设计多样化的赔偿方式,找到责任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新解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开始探索出替代性修复新路径,在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中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发挥企业优势开展公益活动外,在没有经济能力承担生态修复,且赔偿数额较少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探索了劳务代偿方式,通过付出与赔偿金相当的劳动力,履行赔偿义务。比如,浙江衢州江山市廿八都镇山峰村村民老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但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难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当地通过协商让其担任临时巡山员,以折抵生态损害赔偿金,从而达到替代性生态修复的目的。

还有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碳汇代偿”方式,促使赔偿义务人用认购“碳汇”的方式,间接修复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去年,湖北武汉某化工企业因违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企业通过认购203吨林业碳汇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支持武汉市全民减排、低碳出行等活动,抵消其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这种方式不仅进行了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也有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

此外,前不久,云南省还探索引入保险、基金、债券等金融制度和手段,探索建立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和配套保障机制。

这些多措并举、形式多样的赔偿和修复方式,都为高效、便捷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新思路,也为多样化的赔偿主体切实履行赔偿义务找到了合适的“出口”。

赔偿方式可以多样,但生态修复不能松一寸劲。必须要明确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生态赔偿都不是目的,完成生态修复才是根本,在过程中,更要避免“一赔了之”的简单观念,只有真正赔偿到位、修复有效才能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

地区浙江,湖北,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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